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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6-12-01   来源:      返回首页

为了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结合地震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管理中心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分中心正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房源、资金数额及来源(含装修),建筑面积,审批单位意见等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发生的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要报告清楚时间、人数、车辆使用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本人因公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组织本单位职工及有关人员集体在国内学习、考察、旅游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情况。

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前10日内(本人及家庭成员若有违法违纪事宜,发生之日即可报告),到纪检组领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本人领取“报告表”后,要按表中要求的内容如实,逐项填写。装入本人廉政档案备案。

第四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求,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并向党组报告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五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

第六条  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不报告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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