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创业办事,更加规范地提供网上办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长春市政务服务“一门式、一张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办事大厅,是指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开发并维护的网上政务服务信息化服务平台(http://ccyzw.gov.cn)、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应用平台。
本办法所称网上办事大厅分厅,是指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务公开管理服务机构在市网上政务服务信息化服务平台设置的子网页。
本办法所称网上办事服务,是指本市各级法定职能部门以及受委托的各类组织(以下统称事项服务主体)依托网上办事大厅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供事项办理、答复等服务的全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一门式、一张网”事项项目库中涵盖的全部事项。
本办法所称政务电子证照,是指对行政机关及政府委托或下放社会组织颁发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证照、证明、批文、鉴定报告、办事结果等文件进行合法电子签名后产生的数据电文。
本办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或签名机构身份并标明签名人或签名机构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大厅,是指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以及街道(乡镇)公共服务中心。
第三条 网上办事大厅是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展示和集中办理平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级统筹原则。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统筹部署全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另行建设网上办事平台。
(二)一个入口原则。网上办事大厅为全市网上办事服务的唯一入口,各事项服务主体均需集中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对外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三)线上线下统一原则。各事项服务主体在政务服务大厅对外发布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分类、办事指南和受理标准等信息,须与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对外提供服务的政务服务事项保持一致。
(四)政务电子证照同等效力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在“一门式、一张网”政务服务平台和相关业务系统上使用的政务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五)资源共享原则。政府部门之间根据职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共享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可共享的除外。信息生产和使用部门应当确保信息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安全,不得擅自隐藏、篡改、隐瞒信息。对无法共享的信息,信息所属部门需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告知申请人。
(六)全程电子化原则。对群众的政务服务原则上应当全流程网上办理;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服务要逐步实现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是网上办事大厅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总体规划、升级改造、功能完善和系统运行安全。
(二)网上办事大厅制度建设、统筹协调、运行管理和考核监督。
(三)“一门式、一张网”事项项目库建设、更新和办事流程优化统筹。
(四)网上办事大厅运行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分析和研判应用。
(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分厅给予监督指导。
第五条 进驻网上办事大厅或各分厅的事项服务主体需在权限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上办事大厅或各分厅事项办事指南信息要素的编制、录入、发布和更新维护工作,并对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规范性负责。
(二)负责网上办事大厅或各分厅事项的网上预审、网上审批、在线咨询和网上投诉等业务的受理承办工作。
(三)负责自有业务系统与网上办事大厅及各分厅系统之间的专线接入工作,暂时不能接入的实行分别录入。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务公开管理服务机构是本辖区分厅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分厅业务需求和功能设置,各事项服务主体政务服务事项的协调管理。
(二)负责对在线申办事项进行跟踪服务,对分厅的使用情况、办理情况进行效能监督。
(三)负责协调督促各事项服务主体及时回复咨询、投诉。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七条 各事项服务主体对事项名称、承诺时限、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审批条件等内容依法确认后,由各政务公开管理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予以公开发布。
第八条 网上办事大厅为申请人提供网上预约申请服务,预约成功后,申请人到现场办理,事项服务主体不得拒绝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办理的事项,事项服务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即办事项实行全程无纸化电子审查,纸质材料只作入档备查使用。
(二)承诺事项实行电子材料审查,纸质材料只作最后发证核实使用。
(三)涉及需要现场勘查、听证、公示、检验检测、专家论证等特殊程序的,需建立形式要件审查、实质性审查、程序性审查等审查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确保权责一致。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办事申请后,有关事项服务主体据此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除预约、预审环节外,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的环节不得多于窗口办理流程的环节,已在网上办事大厅申办的事项,各事项服务主体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窗口重复提交同一申请。
第十一条 网上办事大厅为成功提交办事申请的申请人,以手机短信的形式提供申请回执,回执内容包括业务编号、所申请事项名称、办理进度等信息。
网上办事大厅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服务,具体包括事项的受理决定、办理进度、审批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条 网上申请方式分为网上预审和全流程网上申办两种方式。
网上预审,即部分材料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网上申请,由事项服务主体对网上申请初步审核后,网上办事大厅通知申请人到现场办理。网上预审须在30分钟内完成,特殊及复杂事项除外。
全流程网上申办,即全部材料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网上申请,由事项服务主体按照事项具体有关办理规定对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的材料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事项服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一次性告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为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又可分为政务电子证照、经数字签名的电子资料和不含数字签名的证照电子版与其他电子资料。
已经进入政务电子证照库的事项,实行在线实时审核,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事项服务主体应当在向申请人核发前将结果交付件经电子签名后,转换为政务电子证照,省级以上机关对信息共享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通过对政务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或者其他操作方式所形成的复制件不具有应用效力。
事项服务主体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及时更新证照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
第十五条 网上办事大厅应当建立在线咨询、网上投诉制度。
在线咨询事项,各事项服务主体须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和回复。网上投诉事项,各事项服务主体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回复。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督促各事项服务主体按时进行回复。
第十六条 网上办事大厅应当开设服务评价功能,申请人可对网上办事服务进行评价。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各事项服务主体应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主动公开其负责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进度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空表、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窗口及网上办理的流程等内容。各事项服务主体通过自有网站或其他途径对外公布的事项办事指南信息应与网上办事大厅对外公布的事项办事指南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各事项服务主体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产生的事项信息和政务电子证照等政务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市共享互认。并将信息以电子化形式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上传到网上办事大厅。
第十九条 办事材料和结果信息保存原则上以政务电子证照化类型文件为主;各事项服务主体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信息进行保存并归档,必要时将电子文件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各事项服务主体和各政务服务大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要求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故意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情况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办事的。
(四)擅自对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和复制的。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的。
(六)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信息或者个人隐私,造成商业秘密信息或者个人隐私泄露的。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应当做好网上办事大厅维护工作,强化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应用,加强技术保障,定期备份信息数据,确保网上办事大厅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应当联络金融机构开发安全可靠的缴费系统,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应当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平台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等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相关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系统登录账户、密码和密钥,如有工作调整,及时做好交接,如有丢失损坏必须当天上报。严格按照业务授权和工作流程履行职责,严禁非法、越权操作和擅自改动既定流程。
第二十四条 工作考核按照“一门式、一张网”绩效管理考评细则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