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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法律法规一览表
2014-09-05   来源:      返回首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法规分类:国家法律

法规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95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12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布,自20095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1227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所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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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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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现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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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名称:《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所属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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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法条信息

法条名称:《第五章 监督管理

所属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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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含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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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9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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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9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121日起施行。

 

                                        201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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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名称:《第四章  灾害预防》

所属法规:《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

法条详情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铁路干线上长度大于一千米的桥梁;公路上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城市地铁、轻轨工程;

  (二)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讯地球站;混凝土结构高度大于二百五十米或者钢结构高度大于三百米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塔;

  (三)库容大于十亿立方米的大型水库;位于大中城市区域内或者上游的中型以上水库;

  (四)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

  (五)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贮气、贮油设施;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

  (六)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高危险传染病毒、细菌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工程;

  (七)三级医院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

  (八)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的建筑工程;

  (九)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评价的建设工程。

  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目录。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二十七条  对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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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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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038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1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04129日公告公布200431日起施行。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

所属法规:《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法条详情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工程,即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五)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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