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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2014-09-05   来源:      返回首页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事项编号

 

办理部门

市地震局审批办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地点

长春市普阳街3177

联系电话

0431-88779672

监督电话

0431-88777031

事项类型

行政职权(■行政许可 □其它)□管理服务

项目状态

保留

项目属性

国家规定

项目类型

限时办结件

服务对象分类

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它

是否为触角延伸项目

普通项目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时限依据

按相关法规规定

收费方式

不收费

收费标准

0

收费依据

-

审批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到长春市政务中心建设工程抗震安评审批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申请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其它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2.受理:建设工程抗震安评审批窗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作出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

A.资料审查: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可以在现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现场更正,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要分批申报材料的需告知申报时序;

B.现场审查:对需要现场审查的由两名行政工作人员对建设场地位置、范围等进行审查。

C.提出改进意见:经现场审查认为需要补正相关文件材料,提出改进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改进意见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正式受理。

4.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经审查通过后,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持签署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意见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5.申请人持市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签署评审意见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申报行政许可。 

前提条件

1、项目建议书、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

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

4、《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两份(复印无效);

2、项目建议书、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原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份。

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办理流程图.doc

服务表格

附件: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doc

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常见问题.doc

相关岗位

附件:岗位说明.doc

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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