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365进不去行政审批窗口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许可的合法有效,根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1.bet36365进不去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1.2.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1.3.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2.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4.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4.1.属于听证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
4.2.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
4.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5.1.中立、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5.2.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3.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5.4.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5.5.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5.6.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5.7.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6.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6.1.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6.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
6.3.与本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7.听证参加人包括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8.实施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告知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登记、选择办法。
行政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9.行政机关可以按以下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
9.1.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9.2.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机关登记;
9.3.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告知或者公示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9.4.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挑选代表。
10.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11.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12.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2.1.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12.2.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12.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提出证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
12.4.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申辩,并对其他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12.5.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12.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3.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3.1.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13.2.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13.3.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13.4.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13.5.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13.6.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13.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13.8.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13.9.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14.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随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听证组织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15.1.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15.2.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的,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
15.3.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16.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暂时不能确定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记录员的;
16.2.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到场的;
16.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前款延期原因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
1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17.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
17.2.听证会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18.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9.组织行政听证会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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